項目 |
內容 |
法源依據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及各項作業注意事項。 |
補助里別 |
岡山、壽天、平安、維仁、大遼、程香、後紅、碧紅、竹圍、台上、為隨、灣裡、本洲、前峰、壽峰、仁壽、後協、協和、協榮、劉厝、白米、石潭、福興、嘉興、嘉峰、潭底、華崗、三和、大莊、忠孝、信義、仁義、和平等33里。 |
補助額度 |
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八點」:上一年度發電總度數以每百萬度新台幣三千元乘以上一年度影響運轉參數計算。 |
補助項目 |
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辦理。運用範圍如下: (一)周邊地區居民或公共設施之節能減碳措施補助、生活福利、生活扶助、健保費、學童營養午餐、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福事項。 (二)周邊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運。 (三)有利於周邊地區電力開發,發電、輸電、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促協金計畫項目之編列原則」內容如下: A.依照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 B.改制第一年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改制前運用協助金所編列之歲出預算項目及金額分配原則。 C.以上一年度促協金歲出預算項目屬經常性社福事項(如健保費、營養午餐、意外保險、急難救助、生育補助、失業家庭生活扶助津貼、敬老活動補助及對農會、漁會、學校等經常性捐助、捐贈或贈與之社福事項)優先編列為原則。 |
計畫提報與審查 |
由本所依實際需求或各里辦公處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向本所提出細部計畫,依計畫執行。 |
計畫執行及核銷請款 |
由本所或受協助單位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執行後檢附憑證收據、相片等相關資料向本所核銷請款。 |
提醒事項 |
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系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系揭露表【A事前揭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