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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士組成,熱心公正,負責為鄉親化解糾紛,既快速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

    一、調解業務介紹:

    (一)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二)調解時間:星期四上午九時

    (三)應備證件:身分證、印章

    (四)承辦課室:民政課

    (五)洽詢電話:(07)6214193 轉307.308

    (六)洽詢地點:岡山區岡山路343號3樓

    (七)聲請方式:

    1. 網路聲請
    2. 現場聲請:親自或代理至調解會聲請。
    3. 傳真聲請:07-6233933。
    二、調解事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一)民事糾紛案件

    1. 債權、債務之清償。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3. 繼承。
    4. 商業買賣。
    5. 其它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糾紛案件

    1. 妨害名譽、信用。
    2.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不受理調解事件

    1.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4. 離婚、收養。
    5. 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三、調解事件之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調解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28條):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四)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五、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調解(每週四上午九時)→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請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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