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士組成,熱心公正,負責為鄉親化解糾紛,既快速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
一、調解業務介紹:
(一)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二)調解時間:星期四上午九時
(三)應備證件:身分證、印章
(四)承辦課室:民政課
(五)洽詢電話:(07)6214193 轉307.308
(六)洽詢地點:岡山區岡山路343號3樓
(七)聲請方式:
- 網路聲請
- 現場聲請:親自或代理至調解會聲請。
- 傳真聲請:07-6233933。
二、調解事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一)民事糾紛案件
- 債權、債務之清償。
-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 繼承。
- 商業買賣。
- 其它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糾紛案件
- 妨害名譽、信用。
-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不受理調解事件
-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 離婚、收養。
- 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三、調解事件之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四、調解的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28條):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四)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五、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調解(每週四上午九時)→結果→送法院核定→結案(通知當事人)。
※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請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向本區調解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