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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8 11:50
    問題 員工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案
    1. 原則: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原則上應予拒絕(本規範第4點第1項前段參照)。
    2. 例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本規範第4點第1項但書參照):
      (1) 屬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 處理程序:
      (1) 迅速處理: 除有本規範第4點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三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如無法退還時並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本規範第4點第1項前段參照)。
      (2) 政風機構建議: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研擬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方案,經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處理結果並應知會受贈人及相關單位。(本規範第5點第1項參照)。
      (3) 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本規範第12點參照),有關登錄建檔,已編制「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包含員工與相關人(如請託關說者、贈送財物者、邀宴應酬者)之基本資料、事件內容、員工處理情形與政風機構處理情形及簽報程序,格式將依循行政體系層轉,俾便各機關(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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