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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8 12:01
    問題 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本規範拘束?
    答案
    1. 本規範目的:
      為達市政透明,確保員工誠實清廉,依法行政,增進人民信賴,並保障員工權益(本規範第1點參照)。
    2. 重點在於規範員工個人行為:
      條文內容皆以員工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3. 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
      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至與政府機關(構)以外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互動時,則需考量有無本規範第2點第2款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情形,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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