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 原則: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本規範第7點第1項前段參照)。
- 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參照)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長官之獎勵、慰勞。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處理程序: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等情形,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本規範第7點第2項參照)。
(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或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 案例說明: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兒童福利聯盟成立週年活動,邀請內政部兒童局員工出席慶祝茶會或餐會。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員工參加者。
(3)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如機關首長或主管邀宴同仁吃春酒或年終聚餐;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生日蛋糕;或同仁辦理特殊重大專案完竣後,機關首長或主管舉辦慶功宴宴請同仁。
(4)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 如員工從市政府陞遷至環保署,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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