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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問題與回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8 10:50
    問題 那些情形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答案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問題 何時開始聲請國家賠償?
    答案 請求權人要在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聲請,或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聲請。
    問題 如何聲請?
    答案 應先以書面檢附証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有關表格可參考本公所網站為民服務→表單下載→關鍵字搜尋→選擇「秘書室」→按開始搜尋。
    問題 機關收到國家賠償聲請書後,如何處理?
    答案 機關對於國家賠償請求後,即會與請求權人協議。如協議成立時,會製作協議書,該項協議書有強制執行法所稱執行名義之效力。
    問題 人民對國家賠償案件,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請求?
    答案 不可以。要先經過國家賠償聲請未獲准許才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機關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行政訴訟狀內已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向法院起訴。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與承辦人盛小姐聯繫,電話:6214193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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