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那些情形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
答案 |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問題 |
何時開始聲請國家賠償? |
答案 |
請求權人要在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聲請,或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聲請。 |
問題 |
如何聲請? |
答案 |
應先以書面檢附証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有關表格可參考本公所網站為民服務→表單下載→關鍵字搜尋→選擇「秘書室」→按開始搜尋。 |
問題 |
機關收到國家賠償聲請書後,如何處理? |
答案 |
機關對於國家賠償請求後,即會與請求權人協議。如協議成立時,會製作協議書,該項協議書有強制執行法所稱執行名義之效力。 |
問題 |
人民對國家賠償案件,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請求? |
答案 |
不可以。要先經過國家賠償聲請未獲准許才能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機關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行政訴訟狀內已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