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詳參附件)
「 阿公店溪水污染管制區 」 公告 草案 總說明
壹、修正理由
「阿公店溪水污染管制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公告實施,為因應「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於西元二0三0年達成「優遊享親水」之目標,持續推動管制施行以減少本市流域污染長度,另有鑑於阿公店溪仍設有農田水利署農業灌溉取水站,對於污染灌溉水質之行為將有危害人體健康、農業產業或生物安全之虞,另一方面本市亦極力推動宜居城市,並著手規劃改善河川水質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爰針對本管制區範圍進行檢討;此外,為因應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針對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致援引原條文內容部分與現行法令不一致,故有一併修正之必要。
貳、修正重點
一、 為明確管制目的為改善地面水體,爰酌作文字修正。(公告事項一)
二、 為強化本流域污染行為管理,經檢討管制區域範圍,爰由四區十九里修正為七區六十里。(公告事項二)
三、 為配合管制範圍調整,新增本流域水體包括其支流之集水區。(公告事項四)
四、 明確定義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沿岸規定距離。(公告事項五)
五、 因應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局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之罰則,爰配合修正之。(公告事項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