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
100年1月1日縣市合併後新增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應如何申請? |
答案 |
一、申請資格:
1、對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滿25歲在學者(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補助或公費收容安置)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17,835元【1.5倍】
4、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480萬元
5、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合計為每戶以(4口)不得超過45萬元。【第5口起,每增一人增加 11.25萬元】
二、補助事由:
1、父母因失業、罹患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2、父母均犯案服刑、失踪、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扶養,其親屬或監護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
3、父母或負擔權利義務者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4、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三、家戶列計人口:
1、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申請人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隔代教養-列計監護人+配偶+受補助者+同戶籍兄弟姐妹。
3、親屬教養-列計監護人+配偶+受補助者+監護人之未成年子女,如生父或生母同戶亦需列計。
4、依補助事由-提出申請者,因申請人之婚姻係屬存續中,故列計夫家之一 親等尊親屬。
四、補助標準:
1、生活補助-未滿十八歲子女;單口子女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800元整,二口以上 子女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進修部、夜間部不補助)
2、大學教育補助-未滿二十五歲就讀大學或與大學同等學歷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7000元,依一般修業年限為限,已超過學制年齡、就讀修或補習教育者不予補助。
五、受理申請:
1、申請子女生活補助- 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需證件齊全為主)核定後,高雄市政府將於 當月月底撥款,公文隨後寄發通知。【本申請案每年須重新審查,請注意101年度兒少總清查時間:100年10月中旬將寄發通知單】
2、子女教育補助- 每年3月底及9月底;檢附申請書、相關應備資料及當學期繳費收據。 |
倘您有任何問題,可與承辦人:黃小姐聯繫,電話:6214193轉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