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與內容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凡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之年滿65歲以 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市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未滿70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三)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第六類地區人口(目前為826元)。
二、本項補助民眾無需提出申請,每月由民政局提供比對老人名冊資料,社會局提供補助資料送 中央健保署,經健保署比對全國投保人口後直接辦理減免。
三、惟為避免資料疏漏,凡符合補助資格而未獲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一)繳費證明資料
(二)身分證影本
(三)存摺封面影本
(四)印章
(五)核退申請表及領據
四、若因核定稅率或國內居住天數未滿183天不符合補助者,當在同一年度內變更核定稅率(跨年度由本局統一查調無須提出申請)或返國居住已超過183天,欲申請本市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一)身分證影本
(二)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護照影本)
(三)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異動申請表 如有調整,依社會局公告為主。 應備文件 高雄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異動申請表 高雄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減免自付額保費核退申請表
服務單位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337-3376~8、337-3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