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目前舊制身心障礙者共18種類別,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障礙、肢障、智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16類改為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8大分類。
上述各障礙類別均依其障礙程度區分不同障礙等級,由專業醫師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進行障礙鑑定,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即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下列資料:
-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二擇一)
- 申請人之印章
- 一吋照片3張
- 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共有二階段),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作業時間從醫生鑑定至寄回公所約4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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