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廢止「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11月8日客會傳字第11168004783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客家基本法保存與創新客家文化之規定,並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01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鼓勵及促進地方政府、學校、法人與人民團體以客語表現文化藝術多樣性,提升客庄藝文能量,推展客家文化力,客家委員會業於110年11月5日公告「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文化力補助作業要點」在案,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旨揭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