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0年1月1日生效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原於109年12月18日高市工務建10942330902號公告在案,為加速危老重建申請案開工及施工之流程,原規範應於申報開工前分別取得該容積獎勵之標章或證書將延後開工時程,本府參採實際審查情形及六都其他縣市做法,爰修正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得於第一次申報勘驗前取得、依第9條申請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及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案件,得於申報地坪勘驗前分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