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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員工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收受與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之禮品,是否為本規範所允許?所謂同財共居家屬意義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2-18 11:52
    問題 員工利用其配偶之名義收受與有指揮監督關係屬下之禮品,是否為本規範所允許?所謂同財共居家屬意義為何?
    答案
    1. 以配偶名義收受,推定為員工之受贈財物:
      依據本規範第6點規定,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推定為員工之受贈財物。但可以舉反證推翻,例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
    2. 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屬下,係與員工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
      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屬下與該名員工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3. 個人得收受禮品之限制:
      (1)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本規範第4點第1項第3款參照)。
      (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4點第1項第4款參照)。
    4. 所稱同財共居家屬:
      指居住於同一住居所,且財務共有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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