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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衛生局有關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3-27 10:29

    說明: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分別裁處至少新臺幣4萬元及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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